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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芜湖市投资促进局 901

为加快建设以芜湖航空产业园为核心的芜湖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安徽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培育发展通用航空、临空产业、空港保税物流为主导的空港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芜湖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事后奖补、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二条  对市内航空企业新取得中国民用航空(CAAC)通用航空器整机、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等国内外适航认证另行制定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并实现量产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航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五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航空产业链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由优势航空骨干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合力突破一批制约航空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航空产业链整体突破,每个项目给予研发设备投资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航空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对航空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为投资航空产业关键核心项目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航空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内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每年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在芜湖三元通用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时,对由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的优惠或减免由芜湖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新建项目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租金全额补贴。航空企业将总部迁入芜湖航空产业园,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规模以下航空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通航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地理测绘、资源勘测、人工增雨、农林维护、交通疏导、通信中继等公益性通航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孵化期市场供给。

第十七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 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 55:45 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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