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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5 来源:芜湖市投资促进局 506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创新发展

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制定以下若干政策规定。

一、促进知识产权提质增效

1.单位和个人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单位和个人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分年度缴纳的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资助,每年兑现一次;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100%补助。单位和个人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4000元。

2.给予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二、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3.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团队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试点企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达标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

5.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或专利评议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给予实际支出的50%、最高20万元补助。

三、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

6.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每年组织实施重大专利成果转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7.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8.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9.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10.在我市注册的专利运营、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我市纳税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托管服务,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获授权量达500件以上的,给予代理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1.本规定第2、5、6条政策兑现按芜湖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第9条政策兑现按市人才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第10条政策兑现按市本级自主创新政策兑现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的按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专项资金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我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明确规定可享受重复补助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12.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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